央行最新部署,揭开金融科技监管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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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召开会议,强调2022年应深化运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强化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如何?其未来又会朝着何种趋势发展?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马勇在著作《金融监管学》中给出了相关解读,以下为部分内容摘录:
金融部门与科技部门深度交互显著提高了宏观经济中的系统性风险。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当局需要加强宏观审慎调控。
一
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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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科技的兴起
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体系中的新兴元素,一方面塑造着新的金融业态,另一方面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金融科技的跨界性、技术性以及复杂性等特征使其明显区别于传统的金融活动,因而不能简单地将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直接“套用”在金融科技的监管上。如何在平衡金融稳定与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等监管目标不变的情况下,实现对金融科技的审慎而具有包容性的监管,是目前监管当局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当局开始求助于监管科技,用科技来解决科技带来的问题,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做法被认为是针对金融科技的有效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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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现状
对于金融科技带来的监管挑战,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积极回应,从不同角度研究了金融科技的演进方式、风险环节以及对金融体系和监管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出了各种改进金融科技监管的方式。在国际组织层面,金融稳定理事会(FSB)重点关注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成立了金融创新网络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与金融科技相关的研究工作;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成立了金融科技工作小组,重点关注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的市场地位、经营模式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以及对银行业监管的挑战;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关注金融科技给传统支付方式与支付体系等金融基础设施带来的影响,以及给支付清算领域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主要关注金融科技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特别是众筹融资业务的风险问题;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主要关注金融科技对保险业和保险监管的影响,特别是对保险业信息科技风险的影响。
表1-2 部分国家金融科技监管的政策与措施
国家 | 监管机构 | 政策措施 | 主要内容 |
美国 | 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CFPB) | 实施“催化剂项目” | 向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和金融科技监管企业颁发“无异议函”,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 建立“创新实验室” | 加强监管当局与金融科技企业的联系,完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通过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企业的合作来提升金融科技的监管效率。 | |
英国 | 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 《监管创新计划》 | 监管当局要利用监管科技减轻监管压力,降低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 |
《2017-2018年商业计划》 | 确立金融科技监管的三大目标:降低金融科技监管成本;使更多客户群体获得金融服务;实时监控金融交易以防范洗钱和金融诈骗。 | ||
德国 | 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 《德国金融监管局关于众筹业务/虚拟货币使用/智能资产投资组合管理业务的说明》 | 对金融科技六个主要应用领域中的业务模式进行了规定与说明。 |
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ASIC) | 《257号监管指南》 | 实施金融科技牌照豁免政策,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产品只需事先备案,不需审批。 |
新加坡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指南》 | 放宽对金融科技企业的资产管理和董事会结构等要求,允许在特定的时间与范围内为一定数量的客户提供创新金融产品。 |
资料来源:徐晓莉和杜青雨(2019),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研究:来自国外的启示,《新金融》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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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的主要模式
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监管科技被认为是支持金融科技监管的基础设施。从各国的监管实践来看,监管当局除了大力发展监管科技之外,还探索建立了多种具体的监管模式,以更好地满足本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实际需要。
(一)“监管沙盒”模式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是监管当局提供的一个安全空间,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的前提下,金融科技企业可以在这个空间内自由地对其金融创新产品、服务以及业务模式进行测试,而不受到现有监管规则的约束。监管沙盒模式体现了包容性的监管理念,允许监管“容错”和企业“试错”,实现了金融科技企业与监管当局之间的良性互动,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促进了金融创新。这种模式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可以增进金融科技企业对监管规则的了解与适应,从而降低合规成本,缩短创新产品与服务进入市场的时间;二是可以增强监管当局对金融科技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的理解,提高监管的主动性和前瞻性;三是可以降低消费者的金融消费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沙盒的具体运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步是申请核准阶段,金融科技企业提交企业自身与测试项目的相关材料,由监管当局进行尽职调查与资格审查,一般情况下,那些具有较大的创新突破意义、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福利的项目更容易通过审核;第二步是测试阶段,即通过审核的企业与监管当局就申测项目商定测试方案,随后按照拟定的方案进入沙盒测试,监管当局对此进行全程监测,并实时提出合规性评价与指导,若测试过程中发现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有碍金融稳定的现象,监管当局会立即终止测试;第三步是退出与总结阶段,即企业在测试结束后必须主动退出沙盒,监管当局对申测项目进行评估并反馈,对于正式通过的项目,与测试企业共同商定是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推广该项目。监管沙盒模式由于能较好地平衡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目前已被5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使用,并进行了本土化调整。纵观世界各国的监管沙盒模式,通常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共同特征:一是设立准入门槛,只有满足创新显著真实、促进金融业发展、增加消费者福利、存在沙盒测试必要性的企业才能参与测试;二是测试对所有企业开放,包括满足准入要求的持牌金融机构、非持牌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其中持牌金融机构重点关注创新产品进入市场后的合规风险,而非持牌企业则主要了解消费者的市场需求,为申请执照做准备,在满足一定要求后,非持牌机构可获得“有限授权”,在沙盒中测试其创新产品与服务);三是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及时反馈信息并调整规则;五是建立平稳的退出机制,一般包括测试期限结束后的主动退出,以及在企业经营不善或者违反测试条件时的强制退出。(二)“法链”模式针对目前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科技发展的状况,部分国家主张将金融科技作为监管的手段,发展“区块链+监管”的模式,即“法链”模式(Regchain)。法链模式的主要思想是利用区块链技术所具备的去中心化、开放式、分布式共享、不可篡改、共识信任等特征,将市场参与主体的内在信息外部化,构建一个公开透明、共同治理的监管环境。这种模式能够解决金融科技企业与监管当局以及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既有利于监管当局减少对金融市场的干预,降低监管成本,也有利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从而增强金融市场的有效性,使市场能够通过自身的价格形成机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在监管理念方面,法链模式以效率和公平为首要目标,注重在防范金融风险、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三者之间寻求平衡点。在监管主体方面,法链模式的监管主体更加多元化,除了金融监管当局之外,还纳入了企业自身作为自监管主体,以及广大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作为第三方监管主体。这主要是因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使得所有企业信息都成为了区块链节点上共享的、不可篡改的公开监管信息,于是每位区块链用户都可对其进行利用和监督。在此模式下,金融监管当局需要减少各种刚性的监管政策和直接干预措施,更多地充当行业协调者和促进者的角色。法链模式是金融科技监管发展到较高水平时的高级监管模式,要求具有较为成熟的区块链技术以及各主体之间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二
金融科技监管的发展趋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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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则监管转向更加包容的原则监管
目前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对金融科技采取的是“事先规定+事后处理”监管模式,即事先制定金融科技企业需要遵守的制度与规则,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一旦发生风险事件,监管当局将叫停带来风险的金融业务,集中找出风险来源并加以解决。然而实践证明,这种响应式的、被动式的静态监管模式在面对日益数字化、智能化、跨界化的金融科技所带来的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因此,金融监管当局需要变革监管理念,由响应式、被动式监管转变为前瞻式、主动式监管,以适应金融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加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的预测与防范。
金融科技因具有普惠性、跨界化、去中心化等特点而极具特殊性,需要与传统的金融活动区分开来,因此,强调企业行为适法性与合法性的传统规则监管理念不再适用,一方面,规则监管无法识别跨界金融科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过于刚性的规则监管可能会束缚金融科技发展,降低金融服务效率。相比较之下,英美所采取的以“风险监管”为导向的原则监管更有利于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这是因为在以金融风险为监管对象的情形下,监管当局与金融科技企业协同合作的关系能够更加有效地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此外,在不违背“防范金融风险”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金融科技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综上所述,在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的过程中,监管当局应改变传统的规则监管理念,转而实施更具包容性的原则监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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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风险识别和宏观审慎监管
无法准确识别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造成金融科技监管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这也为投机分子利用“伪金融科技”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便利。因此,未来金融科技监管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强化风险识别,明确监管空白,并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工具,以更加有效地甄别出金融科技的真伪,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在促进金融资源向真正的优势金融科技企业流动的同时,严厉打击借用创新旗号混淆视听、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伪金融科技企业,从而真正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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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监管科技和引入协同监管
在实践中,融合新兴技术的金融科技日新月异,表现形式日益复杂化,这使得监管当局必须紧跟金融科技的发展步伐,主动运用监管科技手段,通过建立完备的监管科技系统,实现对金融科技的实时、全面和有效监管。由于监管当局在运用监管科技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其限制主要来自于自身处理海量数据的能力,因此,监管当局在发展监管科技的同时,可以考虑以下两种监管模式:一是将金融科技企业的自监管纳入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当局与金融科技企业的知识共享与交流,明确金融科技中的主要技术应用、风险环节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二是将对技术的监管外包给第三方监管科技企业,由后者承担日常的技术运营和维护责任,从而加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监管当局所承担的监管责任与内容将与日俱增,出于监管长效性与稳定性的考虑,客观上需要引入协同监管机制,以缓解单一监管主体所面临的多目标困境。在这方面,一个有益的借鉴是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即通过设立审慎监管局和行为监管局两个相对独立的监管主体,对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进行明确区分,在加强分工和专业性的同时,更好地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一模式下,审慎监管当局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政策,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而行为监管当局则主要立足于微观角度,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和交易行为进行合规监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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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合作和促进监管协调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各国监管者纷纷制定了一系列不同标准的监管法案,而这些法案在不同的市场中通常还有不同的执行规则,这些都显著提高了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与监管成本。因此,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开发一致的合规工具,将有助于降低各国之间的监管差异,进而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效率。此外,对于监管者而言,标准化的监管规则与一致性的监管工具也非常有益,不仅能减少监管当局所需要重复处理的数据和信息,还能节省监管当局在不同标准之间进行转换和调整所额外耗费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因此,在未来的金融科技监管中,不同国家的监管部门之间需要尽可能加强交流与合作,通过促进监管工具和标准的一致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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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人大重阳)成立于2013年1月19日,是重阳投资向中国人民大学捐赠并设立教育基金运营的主要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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